京东(JD),中国自营式电商企业,由刘强东于1998年6月18日在北京中关村创立。京东定位于“以供应链为基础的技术与服务企业”。
京东集团业务涉及电商、金融和物流三大板块,业务涉及面广包括零售、科技、产发、工业、自有品牌和国际等领域,并持续推进“链网融合”,实现了“三网通”。京东的发展首先得益于组织中“人”的发展,人的发展带动了京东的企业发展,是京东发展的核心助推器。京东相信,人的潜能是无限的。同时,京东坚信,创新是京东发展的不二法则,而唯有人能够推动发展创新,唯有京东人不断追求发展、创新方能为消费者持续创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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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图)
案情简介
原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07年成立,是京东集团下负责电商平台的公司,在核定服务项目第35、36类上注册了“京东”商标,上述商标及字号在全国范围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江苏佳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建设了名为“京东广场”的楼盘项目并于2015年11月开业,该广场经营场所内外含有大量带有“京东广场”的标识。被告无锡京东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无锡JingDong广场”以及微博账号“无锡京东广场”中发布大量文章,对上述广场进行推广并发布招商引资、商铺出租信息。原告据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立即拆除京东广场经营场所内的“京东”标识、停止在宣传中使用“京东”文字及赔偿损失、京东广场公司停止或者变更现用的企业名称等。
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佳润公司、京东广场公司停止在经营中使用“京东”标识,京东广场公司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京东”文字并限期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佳润公司、京东广场公司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万元、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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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一、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本案涉及地名与商标及企业名称形成冲突的法律问题,尤其是在地名经过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情况下,如何判断其地名使用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的认定,具有一定的审理难度。‘京东’商标及企业字号的保护问题也在形成了一定的社会关注度。该案件在被行政机关核准的地名与“在先商标”冲突这一问题进行了法律上的剖析,确立了以被诉侵权人对于地名实际方式作为其行为正当性的判断标准及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地名的核准并不能产生其使用行为具有实质合法性的裁判规则,对此类纠纷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本案判决精准打击了利用线下经营方式侵害用于线上经营的商业标识的侵权行为,维护了互联网电商龙头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了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良好营商环境。
二、商标作为无形资产对于企业的重要性
企业的商誉是企业长期稳定经营的结晶,是无形的,企业一般通过注册商标的方式维护来之不易的商誉,从而进一步加强自身与产品、服务之间的联系。商标作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将伴随着企业从创立到辉煌。因此,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应该及时申请商标注册,掌握商标专用权。作为一个企业的经营者,务必要具备长远的战略意识。知识产权侵权无小事,不仅有可能会摊上“巨额”赔偿,更甚者还会面临刑事处罚。
判决结果
1.江苏佳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无锡京东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经营中使用含有“京东”的标识;
2.无锡京东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京东”文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名称变更手续;
3.江苏佳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0万元;
4.无锡京东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万元。
文章来源: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 (编辑:李龙予)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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