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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劳动者进行道德品质、劳动态度、工作能力的考察期,也是劳资双方一个相互适应、双向选择的过程。因此,在试用期期间,如果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确实不符合录用标准,在合法举证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
但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试用期劳动合同》仅仅约定了试用期。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两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应当认定为双方存在期限为两个月的劳动合同,双方针对试用期的约定不成立。
因此,用人单位此时无权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若此时用人单位又无其他证据举证证明其解除行为合法,则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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